第1053章 真相!_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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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3章 真相!

  “我们聊了会儿天,之后我告诉她我不是丛明昌的妹妹,我是他情人,后来我劝她离开丛明昌。

  我们两个说急眼了,吵了起来。她从桌上拿起藏刀捅我,我心里害怕,下意识的把她女儿拉了过来,抱在胸前。她的刀捅到了孩子身上……,我跑出了门。”房新月的呼吸明显有些急促。

  “你是几点离开的邓诗云家?”检察员问道。

  “记不清了,当时我特害怕,没注意到时间。”房新月回道。

  “案发当日,你去找邓诗云的目的是什么?”片刻后,检察员问道。

  “我想劝她离开丛明昌。”房新月说道。

  “为什么你又自报身份?你当时是怎么想的?”检察员问道。

  “我跟她摊牌,是想把事情说清楚……”房新月低下了头。

  “你离开后去了哪?”检察员一脸的冰霜。

  “我直接回家了。”房新月回道。

  “那个家,是你父母家吗?”检察员问道。

  “不是,是我租的房子。”房新月说道。

  “你怎么回去的?”检察员问道。

  “我开自己的车回去的。”房新月说道。

  “审判长,我们问完了。”检察员看向审判席。

  “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问道。

  “需要发问。”方轶看向房新月:“房新月,你从被害人家里出来,路上有没有遇到什么人?”

  “没有。”房新月回想了下,肯定的回道。

  “你到家后,有没有将此事告诉其他人?”方轶问道。

  “没有。”房新月摇头道。

  “被害人家是院子,还是楼房?”方轶问道。

  “是个大院子,套院,在里面还有一个院子,当时邓诗云告诉我房东一家住在里面。”房新月回道。

  “你离开时,大院的门是开着的还是关闭的?有没有被插上?”方轶问道。

  “大门开着。”房新月说道。

  ……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是否有新证据需要提交?”审判长问道。

  “没有。”三方均道。

  “现在由控方举证。请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据。”审判长说道。

  “第一份证据,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现场室内北侧有一大木床,床外侧躺有一小女孩尸体,小孩穿着米色睡衣,赤脚。

  在小女孩尸体上可见一处刀口,床单上有血迹。在室内的桌子上放有一把小藏刀,刀把缠着银丝,刀上有血迹。

  现场勘查提取臧刀一把、邓诗云睡衣一件和床单等处的血迹。经DnA鉴定证实,床单上的血迹、藏刀上的血迹及邓诗云睡衣上的血迹均为邓诗云和小女孩(牛佳艳)所留。”检察员举证道。

  “证据交由被告人辨认。被告人房新月,你对检察员出示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审判长说完,一名女法警走过去将证据拿到了房新月面前,让其辨认。

  “我没有异议。”房新月看后说道。

  “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审判长看向辩护席。

  “辩护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证据中,藏刀上未检出被告人的指纹、DnA,不能建立被告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连。

  该证据只能证明犯罪事实发生,无法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所为,实际上也无法证明被告人在案发时身处犯罪现场。完毕。”方轶质证道。

  “公诉人继续举证。”审判长说道。

  “第二份证据,法医鉴定意见证实,死者牛佳艳颈部正中见一7CM×6CM范围的皮下淤血,在其上部可见一2×0.2CM横行创口,创缘较齐,可见血液溢出,其左侧见一皮瓣形成。

  打开颈部,可见颈前肌肉软组织大量淤血,颈椎2、3椎体间可见一1.5CM×0.3CM创口。

  鉴定结论:牛佳艳系在被他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的状态下,又被刺伤颈部致椎动脉破裂大量失血而死亡。牛佳艳颈部创口皮瓣可由现场提取的臧刀两次抽动形成。

  另外,被害人邓诗云右腕部见二条略平行的皮肤裂痕,分别为7CM、4CM,均已拆线,愈合良好,右腕部及各指活动、感觉无异常。

  鉴定结论:邓诗云损伤为轻微伤。”检察员举证道。

  “被告人房新月,你对检察员出示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法警重复着之前的动作。

  “我没有异议。”房新月对于鉴定意见确实没有异议,她觉得专业机构鉴定出来的内容应该可信。

  “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审判长看向辩护席。

  “辩护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存异议,但是该份证据不能建立被告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方轶说道。

  “公诉人继续举证。”审判长说道。

  “第三份证据,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使用新买的手机号在案发当日的18:34、19:20、21:10多次与邓诗云通话。”检察员举证道。

  “被告人房新月,你对检察员出示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法警再次走到被告人面前。

  “没有异议。当日我确实给她打过电话,打电话是为了确定她家的位置。当晚我也确实去了她家。”房新月回道。

  “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审判长看向辩护席。

  “辩护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存异议,但该证据只能表明被告人有犯罪嫌疑,不能直接建立被告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方轶质证道。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审判长说道。

  “第四份证据是三份证人证言:

  1、证人丛明昌证实,其与被告人房新月及被害人邓诗云均系情人关系。今年一月初,丛明昌向被告人提出分手,被告人不同意。

  2、证人姜文菲证实,她是邓诗云的房东,案发当晚,她看见邓诗云和一个女的在院子里说话,然后二人就进了邓诗云租住的房子。晚十点半左右,她关大门时,看见邓诗云家的灯还亮着。后经辨认,当日与邓诗云说话的便是被告人。

  早上七点半左右,姜文菲听到邓诗云的呼喊声,跑去她家,发现她女儿躺在床上,身下有血,邓诗云手腕部也有血。随后报警,并打电话通知了邓诗云的丈夫牛旺。”

  3、证人牛旺(邓诗云丈夫)证实,案发次日早上七点五十分,牛旺接到房东姜文菲的电话称家里出事。牛旺慌忙回到家后发现家里全是警察,后经查看,他发现邓诗云的华为手机和家里的钥匙都不见了。房东为了防盗,一般会将院门反锁,没有大门钥匙根本无法出去。”检察员举证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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