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8章 抢夺罪 诈骗罪 抢劫罪_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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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8章 抢夺罪 诈骗罪 抢劫罪

  就在此时,冯林的儿子冯达年被警察带到了方轶的对面,坐了下来。

  冯达年长的瘦瘦高高的,一张长脸,大鼻子,虽然五官搭配的不是太好,但是看起来不讨人厌。

  “冯达年,我是万华联合律师事务所的方轶律师,这是我的助理周颖。你认识冯林吗?”方轶问道。

  “认识,他是我爸。”冯达年垂着头道。

  “你父亲冯林委托我们作为你的辩护人,如果你同意的话,在委托手续上签个字。”方轶说着将委托手续递给了对方。

  “我同意。”冯达年接过递过来的文件,点头道。

  “你知道检察院指控你的罪名吗?”方轶问道。

  “知道,抢劫罪。”冯达年道。

  “你认可这个罪名吗?”方轶问道。

  “我也不知道算不算抢劫罪,我对这个不太懂。”冯达年咬着嘴唇道。

  “案发经过你还记得吗?”方轶问道。

  “记得……”片刻后,冯达年将案发经过讲述了一遍。

  年初的时候,冯达年受朋友之托将八万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在兑换美元过程中他结识了被害人何生国。

  在交易达成后,两人坐在一起闲聊,何生国拍着胸脯跟他说自己干这行已经有十来年了,近些年生意不好做,很多同行都转行了,让冯达年以后有需要找他,他手里的资金充足。

  冯达年觉得姓何的不像是说假话,便心里打起了歪主意,他琢磨着干这一行的钱不一定能见光,又是现金交易,所以他打算黑对方一把。

  于是在五月的时候,冯达年在下面县里的办公楼的八层租了一间小办公室,然后对办公室进行改造,换上了防盗窗和防盗门。

  随后,冯达年给何生国打电话,告诉他自己手上有四万美金急需兑换人民币,

  二人一番讨价还价后商量好了兑换的价格,并约定次日下午在冯达年新租的办公室交易。

  次日下午,何生国一人带着十五万元现金来到冯达年的办公室,将装有现金的帆布包交给了冯达年。

  冯达年清点后,把钱装入事先准备好的黑色塑料袋后,给何生国倒了一杯茶水,然后来到一个铁皮柜前,拿出钥匙打开柜子,里面有一个小型的保险柜。

  因为之前有过交易,所以何生国比较放心,见冯达年开保险柜,便坐在沙发上喝茶,盘算着这次又能赚一笔。

  就在此时,冯达年抓起黑色塑料袋,猛地向门外跑去,随即将防盗门撞上,然后跑到楼下驾车逃离。

  冯达年的一番操作,把正在悠哉游哉喝茶的何生国看懵了,等他醒悟过来,才知道自己被骗了,此时冯达年已经消失在了门口。

  何生国急忙起身去追,可来到防盗门前,他才发现防盗门的里面没有门把手,也没有开门的装置,光秃秃的只有一个钥匙孔,防盗门是被改装过的。

  急的他想跳窗去追,但八楼太高,墙上倒是有个小窗子,但是被装了防盗网。等他打电话把人叫来已经是一个小时以后了。

  虽然知道自己做的事不合法,但是那十五万不能不要啊,被人黑了,何生国怎能咽下这口气,最后他还是选择了报警。

  一周后,警方在火车站将冯达年抓获。冯达年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且将抢来的十五万全部都交了出来。

  “你之前是做什么工作的?”方轶问道。

  “算是金融业吧。”冯达年道。

  “搞金融?在银行工作?”方轶问道。

  “不是,自己干,平时干点拼缝的活儿,偶尔帮人换换外汇啥的,有事忙没事闲,算是金融业里的自由职业者吧。”冯达年想了想道。

  嚯!真会美化职业,这算啥工作,跟失业差不多,按照新名词就是灵活就业呗。

  “案发现场的防盗门是你特意安装的吗?”方轶问道。

  “是,我租房后安装的。门把手也是我改装过的。”冯达年道。

  “为什么这么做?”方轶问道。

  “就是为了困住何生国,不让他追我。都怪我一时猪油蒙了心……”冯达年满脸悔恨之意,不知是真是假。

  次日下午,周颖站在方轶办公室内的白板前,皱着眉头看着白板上写的冯达年抢劫案的案件要素。

  “怎么样?想好了吗?”方轶坐在椅子上,端着茶杯问道。

  “从作案手段上看,冯达年在犯罪过程中未使用任何暴力,也未以暴力相威胁,而是趁被害人不备,突然夺走他人的财物,很符合抢夺罪的特点。

  但是在本案中又存在冯达年虚构事实,使被害人何生国陷入错误理解,将钱款自愿交付给冯达年的情况。换句话说,冯达年手中其实并无美元可供兑换,他采用了虚构事实的方式,让被害人“自愿”将财物交给自己,又符合诈骗罪的特点。

  检察院指控冯达年抢劫罪,我觉得也有一定道理,毕竟冯达年对租用的办公室的门窗进行了改造。

  尤其是那扇防盗门被撞上后,居然在里面无法打开,这不符合使用习惯,整个办公室就是他作案的工具,冯达年借助办公室困住被害人,使其失去抵抗的能力,并当场抢走十五万元现金,这又符合抢劫罪的特点。

  说实话,昨天我研究到凌晨一点多,也没搞明白到底应该给本案定什么罪名。方律师,您给提示下吧,应该定什么罪?”周颖歪着脑袋,一脸无奈的说道。

  “好家伙,会给我出选择题了,三选一,不容易啊!说明你确实下了一番功夫,精神可嘉,值得鼓励。”方轶乐呵呵的说道。

  在他看来,一个实习律师,能够把案子分析到这种程度已经不错了。

  “我给你分析下抢夺罪、诈骗罪、抢劫罪,然后你再判断下本案的罪名。

  这三个罪名都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的,犯罪对象都是公私财产,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上述三罪的犯罪主体。不同之处在于三个罪名的犯罪手段和方式不同:

  第一,抢夺罪。抢夺是行为人乘被害人不备公然夺取其持有或控制的公私财物,被害人往往是在错不及防的情况下,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但是其自身的行动自由并不受限制。

  其特点就是,行为人抢了就跑,迅速逃离现场,从而导致被害人来不及反应,失去财物。比如飞车抢夺,在不携带任何凶器的情况下,一般飞车抢夺都会被定性为抢夺罪。

  第二,诈骗罪。诈骗是行为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误的理解,信以为真,进而自愿地交出财物。行为人不会对被害人使用暴力,也不会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

  第三,抢劫罪。这个罪名咱们接触的比较多,抢劫是行为人对被害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人失去反抗的能力,当场夺取财物或者迫使其交出财物。

  比如持刀抢劫,携带凶器抢夺,或者在抢夺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双方争夺财物,行为人使用暴力压制被害人夺取财物的情况,都属于抢劫。”方轶解释道。

  “您刚才说的,在抢劫中除了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外,还会采用‘其他方法’,‘其他方法’是指什么?”周颖眨着大眼睛问道。

  “抢劫中采用的‘其他方法’,一般是指行为人针对被害人人身采用的除暴力、胁迫外,其他任何能够使被害人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

  比如对被害人使用安眠药、麻醉药品,或者灌酒致使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等等,关键是看行为人的手段是否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能力,是否导致被害人丧失抗拒行为人劫财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方轶道。

  “哦,我好像明白了。”周颖恍然大悟道。

  方轶一笑,接着道:“本案中,冯达年谎称自己手里有美元需要兑换,利用虚构的事实获得了被害人的信任,一开始确实使用了诈骗的手段。

  但在交易过程中,被害人何生国将钱交给冯达年后,后者并未按照约定将美元给被害人何生国,导致交易并未完成。

  正常情况下,如果冯达年拿不出美元,被害人何生国是可以随时终止交易,拿回自己的钱的,因为钱款并未脱离被害人的视线范围,被害人并未对钱款失去控制,至少其自认为是这样的。此后,冯达年趁被害人不备,当场抢走被害人的钱款。

  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被害人不是因为陷入误解自愿地将财物交给冯达年带走的,冯达年也不是通过欺骗的手段非法获取被害人的钱款,所以冯达年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另外,乍一看,冯达年抢钱时,似乎是采取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手段,事前事后也未直接对被害人施加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但仔细分析下,你就会发现冯达年之所以能得逞,是因为他事先精心设置了‘机关’,即对办公室进行了改造,使被害人无法从屋子里面将门打开,从而导致被害人被困在办公室内,处于不能抗拒,也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夺回自己的财物的状态。

  冯达年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中‘其他手段’的认定标准,所以应当以抢劫罪定罪论处。”

  “噢啦!我昨天一直琢磨这案子,可总是感觉雾里看花,朦朦胧胧的,这回全明白了。”周颖笑的跟朵花似的。

  “其实这就是一层窗户纸,不捅破怎么也想不通,一旦捅破了,一通百通。没什么难的。”方轶微笑道。

  在开庭前,方轶又去了一次看守所,与冯达年谈了辩护方案。冯达年虽然害怕被判刑,但是他知道自己犯了错,报应迟早会来。

  “方律师,我会被判多少年?”冯达年忍不住问出了心中纠结已久的问题。

  “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你抢劫现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有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当然,赃款已全部追回归还给了被害人,而且未造成经济损失,法院可能会酌情从轻处罚,大概率不会判处无期和死刑。

  昨天我已经跟你父亲沟通过了,我们会为你做罪轻辩护。”方轶道。

  冯达年点了点头,没再说话。

  庭审过程中,冯达年表现的非常诚恳,认罪认罚,对案件事实全部认可。检察员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听到检察员的建议刑期,冯达年心中一颤,十五年啊!

  方轶为冯达年做了罪轻辩护,鉴于被告人冯达年归案后,有悔罪表现,且赃款已全部追回归还失主,未造成经济损失,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庭审后,审判长进行了当庭宣判,判决结果不仅让冯达年吃惊,方轶也感到很意外。

  中院认为,被告人冯达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禁闭于其设置的房间内,使其丧失抗拒能力,进而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鉴于被告人冯达年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赃款已全部追回归还失主,未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最终中院判决:被告人冯达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年!方轶大感意外。

  冯达年大喜过望,没想到法院判了自己五年,这可比检察员建议的刑期和律师说的刑期少了太多,他心中不由得对检察员和方轶一顿鄙视,觉得他们水平不过如此。

  对面公诉人席上的两名检察员面带不爽,但是也没说什么,宣判后收拾东西离开了法院。

  方轶走出法院大门时,冯林迎面走了过来。

  “方律师,谢谢您。”冯林对判决结果还算满意。

  “您客气了,这都是我们应该做的。案子虽然判了,但是要等刑事判决书发下来,过了上诉期才能生效。不知道检察院会不会抗诉。”方轶道。

  “那咱们要是上诉呢?我儿子的刑期有没有可能再降一降?”冯林觉得儿子的刑期越短越好。

  “我觉得可能性不大。您想上诉?”方轶道。

  “暂时我还没想好。”冯林道。

  他对方轶的话并没当回事,之前方轶跟他说法院有可能会判冯达年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但是最后中院只判了五年。他觉得方轶的名声虽大,但是说的也不是那么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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