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2章 有时候说真话比说假话更难!_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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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2章 有时候说真话比说假话更难!

  第772章有时候说真话比说假话更难!

  公司的要求有点苛刻,本来被招聘的公关人员不愿意,但是当他们听到薪资待遇后,又都沉默了。出来工作不就是为了钱嘛,谁都犯不着跟钱过不去。

  其实公司的制度很简单,所有公关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会被派去指定的娱乐场所,公关人员台费每次二百元,包间费每人一百元(由客人付),包房过夜费每人一百五十元;最低出场费每人五百元。

  如客人将公关人员带离工作场地超过半个小时,公关人员可索要出场费,并交纳一百元;如遇客人投诉超过三次,公司除对该公关人员罚款外,还将立即除名;在不违反公司规定的情况下,押金在公关人员离开公司时全部退还。

  公关人员上岗前须经身体检查和培训,服务前自备用具;公司会在每日的下午二点、晚上八点、凌晨四点点名,点名不到者罚款一百元。

  被培训的男公关们一看公司的制度就知道自己是干什么的了,但是在巨大利益的引诱下,在内心反复挣扎,刘业明反复洗脑后,他们最后屈服了。其实这里面有些人之前就是吃这碗饭的,是被刘业明挖来的。

  既然大家都已经心知肚明,那么刘业明也就不再遮遮掩掩,指使手下的两名公关领队(老鸭子)对公关人员进行管理,并在公司合作的娱乐场所将多名公关人员介绍给男性顾客,由男性顾客将公关人员带至酒店……

  这世上为什么有些行为屡禁不绝,究其根本还是有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很多不符合传统道德理念的情况,刘业明经营的公司就是这种情况。

  其实刘业明也是受合作伙伴的启发才走上这条不归路的,因为他的合作伙伴就是个老玻璃,自然知道很多这样的圈子。公司的业务大多是他的合作伙伴介绍的。

  今年年初的时候,公安机关在偶然中发现了刘业明公司经营的业务,便放长线钓大鱼,经过二个多月的侦查最后锁定了刘业明和他的合作伙伴,在二个月前突然行动进行了抓捕。

  刘业明和公司骨干被关进了看守所,公安机关定的罪名为组织卖Y罪。

  “以上为本案的基本情况,诸位手中的材料与刚才我介绍的案情一致,现在给大家三十分钟看下手中的材料,喝水休息下。一会儿我们分析讨论案情。”斯文助理说完冲众人很职业的微微一笑。

  方轶靠在椅子上,看着手中的材料,心中暗道:这刘总不会也是搞这个产业的吧,要不然怎么会这么撒钱。

  说是休息三十分钟,其实这是对方给大家看案件材料进行分析的时间,会议室内的人都明白,没有人会真傻到去瞎溜达,扯淡。

  很快三十分钟过去了,斯文助理开口了:“诸位都是刑法界的专家,我们现在有个问题想向诸位请教下,我们都知道组织女性从事这种违反道德的行为构成组织卖Y罪。但是本案被告人是组织男性从事X交易,是否构成该罪?”

  “我先说说我的意见吧。”方轶对面长得很气派的胖律师说道:“据我所知,《刑法》及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组织男性是否构成组织卖y罪。

  我刚才用手机查了下词典,根据电子词典的解释,“卖Y”是指妇女出卖R体的行为,而涉案男性“公关人员”所从事的活动不符合这一身份特点,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Y罪。”

  胖律师的想法很简单,既然来了怎么也得争取下,这个案子如果说被告人构成犯罪,十有八九是拿不到委托的,赚钱最重要,而且在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自己说什么都可以。

  说的直白点,如果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方也不会组织人开这会。所以胖律师想试一把。至于最后被告人会不会被判刑,会被判几年,不是他此时考虑的范围。

  有时候说真话比说假话更难!

  桌旁,坐着喝茶的教授一听就明白了胖律师的想法,用嘴吹着茶杯中的茶水,没有急着说话,他在盘算最佳方案,既有拿到案子委托的可能,又不至于案子输了被人埋怨,但是……难啊!

  四方脸男律师听完后,皱了皱眉头:“我的意见是,1991年9月,全国高官会发布了《关于严禁卖Y嫖娼的决定》。

  为贯彻该决定,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Y的犯罪分子,199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Y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该解答第二条规定的组织卖Y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Y的行为。该条中的“他人”,从有关卖Y嫖娼犯罪的立法沿革不难看出,应当是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

  当然《关于严禁卖Y嫖娼的决定》现已被现行刑法所吸纳,解答的效力已经终止。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Y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7月25日实施)

  该解释的第一条规定,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Y,卖Y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Y’。

  由此可知,前面的解答和后面的解释都是沿袭了同一理念。条款中没有规定男或者女,而是用了‘他人’,就意味着不管被组织者是男还是女,只要存在上述行为便构成组织他人卖Y。”

  “但是,何谓‘卖Y’?对此,刑法本身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均未做出明确界定。定义上本身就存疑,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应该以国内的通用词典解释为准。只能限定为女性。”胖律师反驳道。

  “我觉得不能这么理解。”四方脸男律师回道。

  这段时间先三更,等攒些稿再爆更哈!感谢书友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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