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7 1028章 理智与情感_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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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7 1028章 理智与情感

  “我先发表下意见,抛砖引玉哈。”云乔咽下口中的橙子,抽了张湿纸巾擦了擦手:“我认为,帮助自杀行为不能等同于故意杀人行为,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认定帮助自杀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有待商榷。

  特别是像本案这种情况,被告人不存在教唆、精神强迫等行为。被告人是在被害人实在无法忍受病痛,主动要求帮其购买农药的情况下,才实施的帮助行为。而且被害人是自己喝下的农药,被告人没有强迫,被害人有权选择继续活下去还是死亡。

  这个案例让我想起了前些年‘安乐死’之争,难道老百姓连选择死亡的权利都没有吗?就得硬挺着为医院做贡献?

  关于这个案子的网上报导,我看过,说实话看完后全是泪,我认为被告人荣阳是孝子。如果换做是我,我不会选择冷漠,很有可能也会这么做。

  我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秩序,但是如果过分的苛求秩序,而不考虑本案的特殊性,是有失偏颇的。

  这是我内心的真实想法,虽然可能感性多于理性,但是……不吐不快。”

  团队的老律师都知道云乔是个什么性格,几乎每次分析案情,她都会选择先发言,带动气氛。

  但是这次,大家听到了不同的声音,这是一个女律师发自肺腑,感性大于理性的发言,她没有过分的压制感性的一面,而是释放了真我,不再干巴巴的靠着法条叙述。

  方轶一怔,他也觉得荣阳是个孝子,他的行为与一般的犯罪行为不同,但理智又告诉他,死亡的选择权恐怕真的不在普通人手里,就比如安乐死。

  办公室内的众人沉默了。

  “老孟,你怎么看?”半分钟后,方轶看向坐在沙发上的孟广达。

  “嗯,杜律师主办的这个案子在网上传的沸沸扬扬,社会关注度非常高。我是上周在网上看到的这个案子的报道,当时我和宇文东闲聊时也讨论过这个案子。

  从理论上讲,帮助自杀,是指他人已有自杀意图,行为人对其给予精神鼓励,使其坚定自杀意图,或者提供物质上的帮助,使其实现自杀意图的行为。

  从上述概念分析,帮助自杀与直接动手杀人不同。

  如果被告人直接动手杀人,即便是应他人请求而为之,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不应认定为帮助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对于仅提供帮助,而未直接动手实施杀人的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较大争议。”孟广达说道。

  “达哥,你的最终意见是什么?别云山雾罩的,给我一个最终的意见。我还得做记录呢。”云乔一本正经的憋着笑,催促道。

  她可能觉得刚才办公室的气氛太压抑了,需要活跃下气氛。

  整个团队敢这么直白的跟达哥说话的不超过三个人,其中就有云乔一个,剩下的两个人一个是方老大,一个是周颖。

  其实并不是孟广达有多么威严,他身上也没有长渗人毛,而是因为他在团队中的年纪比较大,大家都尊重他,尤其是最近他的名气大起来后,日常不苟言笑,大家觉得应该配合下他的人设,对外树立他专家的形象。

  说实话,孟广达并不喜欢这种感觉,好像自己与大家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远了,有种高处不胜寒的感觉。反而是云乔这种满不在乎的态度,有时候拿他开涮,让他感觉很亲近。

  听了云乔的话,孟广达习惯性的捋了下头顶稀少的头发,继续说道:“我的观点是,帮助自杀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是:帮助自杀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犯了死者的生命权。”

  “嗯,我同意达哥的观点,帮助自杀行为原则上应该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我的理由是,帮助自杀行为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特征。

  “隋夏,你怎么看?”方轶点了隋夏的名字,想听听她的意见。

  大家都知道她曾在检察院工作过一段时间,她的思维方式带有工作惯性,讨论案子时,大家基本上是把她假象成公诉人的角色,听她的意见完善自己的辩护意见。

  “我觉得,本案中,被告人荣阳明知农药有剧毒性,仍将勾兑好的农药递给母亲吕艳兰,荣阳主观上对吕艳兰的死亡持放任态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条件。同时,荣阳客观上也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条件。”隋夏停下手中的笔,发言道。

  她平日里虽然很随和,但是在讨论案情时却很干练,发表意见不会拖泥带水,与孟广达的旁征博引截然相反。

  随后,宋辉等人也纷纷发表了观点。

  “这个案子,之前我和杜律师一起分析过,我们的意见是一致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杜律师,你给大家说说理由。”方轶见众人都发表了意见后,看向杜庸。

  “好,我是主办律师,接触案件的时间更长,得到的信息也更多,我们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是:

  第一,荣阳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荣阳对母亲吕艳兰负有赡养义务。吕艳兰受到病痛折磨,在最后一次请求其帮助购买农药自杀的情况下,荣阳不但没有劝阻,反而为其购买农药,并在勾兑后拧开瓶盖把农药递给母亲吕艳兰,为吕艳兰自杀提供了条件。

  在吕艳兰服下农药后,荣阳没有积极实施救助,而是看着吕艳兰中毒身亡。荣阳虽然没有实施灌药行为,但从性质上分析,其行为属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另外,荣阳是否实施强行灌药的行为,是我们判断其犯罪动机和其是帮助自杀还是直接动手杀人的重要依据。

  关于该问题,在直接证据方面仅有被告人供述,而在间接证据方面,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均证实被害人在死亡前没有进行激烈的反抗或者挣扎。

  因此,综合本案在案证据,我们认为荣阳没有实施强行灌药行为。这一点对被告人是有利的。

  第二,荣阳的行为与母亲吕艳兰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此前,吕艳兰因不堪病痛折磨而产生了轻生念头,但是由于卧病在床,无法自行实施自杀行为。

  在吕艳兰的请求下,荣阳明知农药有剧毒性,仍向吕艳兰提供农药。虽然其只是将农药递给吕艳兰,但其明知吕艳兰得到农药服下后,必然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荣阳提供农药的行为与吕艳兰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第三,荣阳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且不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

  帮助自杀行为涉及刑法理论中的被害人承诺问题。被害人承诺,是指经权利人允许实施损害其权益的行为。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曾说过,‘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时,如果该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正是被害人所意欲的行为与结果,那么,对被害人就不产生侵害问题。这表明在传统观念中被害人承诺对违法性的认定存在一定影响。

  其实我本人对本案的被告人也很同情。

  但是,在当代刑事理论体系中,被害人承诺作为违法性阻却事由,存在一定的限制。

  一般来说,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外,即使是纯属于公民个体的私权,也并非完全由权利主体自由处分。比如生命权就不可自由处分,经被害人承诺而杀人的,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我们现行的《刑法》没有专门就被害人承诺问题进行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有被害人承诺情形的故意杀人,原则上都不将被害人承诺作为杀人犯罪的阻却事由,但可以作为减轻刑事责任的理由。

  综上,本案中,被告人荣阳帮助自杀的行为虽然系在母亲吕艳兰的请求下实施的,但由于其侵害的生命权超过了被害人承诺可处分的范围,故不能排除其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杜庸阐述着他的观点。

  “其实我更关心的是如果被告人荣阳构成故意杀人罪,如何判刑的问题。

  说实话,我内心里也是同情被告人的。”宋辉见杜庸发表完了意见,把话茬接了过来。

  “这是咱们接下来要讨论的问题。”杜庸一脸严肃的说道:“既然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在罪名确定的情况下,怎么说服法院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是我的义务,也是我的工作重点。”

  宋辉很理解杜庸的感受,明明知道被告人是孝子,但是却无力为他洗脱罪名,只能退而求其次,选择罪轻辩护,这是最符合现实的,目前来看也是最可取的辩护方案。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对于何谓‘情节较轻’,目前尚无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以我的经验来看,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会将义愤杀人、防卫过当杀人、帮助自杀、生母因无力抚养亲生婴儿而溺婴等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

  所以我建议杜律师可以从这方面入手,再加上本案在网上形成的大量正面评论,成功的希望比较大。”宋辉建议道。

  团队的律师献计献策,直到下班才散去。

  ……

  这一日下午,方轶正在低头忙碌着,敲门声响起,进来一位圆脸的男律师。这位律师方轶眼熟,知道他是法律援助团队的律师,但却不知道他的名字。

  “方律师您好。我是法律援助团队的律师,周元中。”圆脸男律师进门后,自我介绍道。

  “您好,周律师,您找我有什么事吗?”方轶好奇的看向他。

  “我们法律援助团队要招聘一名律师助理,我想推荐一个人担任这个职务。刚才我去找过万主任,但是万主任让我来找您。”周元中一脸的诚恳,眼巴巴的等待着回答。

  “哦?您把简历给我吧。”方轶看到他手中拿着一张A4纸,应该是个人简历。

  周元中急忙将手中的简历递了过去:“方律师,这个人学历不高,而且以前还有些前科,但是我还是希望您能给他一次机会。”

  “嗯,我先看看。”方轶并没有答应他,也没有拒绝,只是微笑着看向他。

  周元中与方轶不熟,表示感谢后离开了办公室。

  法律援助团队招聘的律师助理,说白了就是一个打杂的,没有多少技术含量,很多工作都是熟练工种,工资也不高,这种工作法学毕业生根本看不上。这事,之前万可法在合伙人会议上提过一次。

  方轶不明白周律师为什么要推荐一个有前科的人。另外,他想不通一个小律师助理而已,万可法为什么会把周元中打发到自己这里来,人事部门不能处理吗?

  方轶习惯性的拿起简历看了一眼,简历上的人名叫马思达,二十三岁,初中毕业便开始混迹街头,因为打架曾被行政拘留了十日,后来因打架斗殴被司法机关处理过,被判了一年半,才出来半年。

  从简历上看这个马思达是一个典型的小混混。方轶对这种人没有什么好感,随手就将简历扔到了一旁,继续工作。

  一个多小时后,方轶处理完了手头的工作,他又看到了那份个人简历,突然意识到了一个问题,这种事为什么万可法不直接拒绝,要交给自己处理?

  虽然方轶已经被提升为律所副主任,也接过了一部分管理工作,但是人事工作一直是万可法亲自抓的,怎么就突然落到了自己头上?

  方轶看着手中的简历,实在看不出什么特别之处,如果非说特别之处,可能就是被推荐过来的人比较特别,这是他入行以来见过的最差的简历,虽然他见过的简历数量不多,仅限于团队律师和实习律师的简历。

  左右无事,方轶拿起手机给王德友打了过去,约他过来办公室喝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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