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91章 请您不要误会_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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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1章 请您不要误会

  “我和师父已经去看守所见过葛兴根了,他说的案发经过与案卷记载的大体一致,并且他对案件的事实供认不讳。

  但是案卷中所载的被害人陈述却与被告人的供述不一样,被害人称其遭到了葛兴根等人对其的暴力劫财。

  而且被害人通过她的代理人一再向司法机关要求以抢劫罪严惩被告人。”别看程都胖乎乎的,但是口齿伶俐,逻辑清晰,办事利落,一点都不招人烦,相反接触久了让人感觉很有意思。

  “公安机关以抢劫罪立案,而后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批准逮捕,最后检察机关又以盗窃罪提起公诉,但是被害人却称自己被抢劫。这案子有点意思。”周颖若有所思的说道

  “杜律师,你们怎么想?关于罪名。”宇文东问道。

  “我们认为,盗窃罪是正确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杜庸说道。

  “理由呢?”云乔眨着眼,问道。

  “咱们一个罪名一个罪名的分析哈,我们是这么理解的,你们听听,提提意见:

  第一,本案被告人葛兴根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葛兴根的供述和被害人胡海丹的陈述,证据一对一,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双方的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葛兴根没有供述其在犯罪过程中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案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人葛兴根及兰山太和吴万钟在犯罪过程中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所以我们对本案被害人胡海丹关于被葛兴根等人暴力劫取财物的陈述存在合理怀疑,故本案不能认定为抢劫罪。

  第二,本案被告人葛兴根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诈骗罪,而应认定为盗窃罪。

  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交出财产。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财物。

  虽然诈骗罪和盗窃罪都属于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侵犯财产型犯罪,但诈骗罪属于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自行处分财产。

  在抛物行骗案件中,一般的骗财方式是:被害人基于被骗说出银行卡密码后,被害人通常交出财物给被告人去找所谓的第三人验证,从而造成财物被骗走。

  由于被害人是误以为被告人真的是去找第三人验证从而交出财物,符合诈骗罪中因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特征,故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但是本案的情况不同以往,被害人虽然自愿说出银行卡密码,但被告人及共同作案人取得被害人的银行卡并非是被害人因为陷入错误认识自愿交出的,而是被告人葛兴根在同伙的掩护下趁被害人不注意偷偷取得的,故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诈骗罪,而应当认定为盗窃罪。”杜庸解释道。

  “刚才程都说被告人还偷了一张信用卡,我记得《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这个案子中的被告人葛兴根会不会被法院判处数罪并罚?”云乔问道。

  “不会,之前我们也有这个顾虑,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本案中被告人窃取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不能另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也就不能数罪并罚。”杜庸解释道。

  刑事律师虽然对《刑法》非常熟悉,但并不是每一条法条都能倒背如流,仅对自己常用的法条比较清楚,其他法条都需要办案时查询。

  谨慎起见,杜庸之前让程都查询过相关罪名的法条,所以当云乔提出信用卡诈骗时,他才能对答如流。

  “杜律师,本案中葛兴根等三人作案,其中两人潜逃,刚才您说,直接证明被告人葛兴根构成盗窃罪的证据只有被告人的供述,而证明被告人构成抢劫罪的证据也只有被害人的陈述,那您是怎么确定被告人就一定构成盗窃罪的?

  换句话说,您是通过哪些间接证据来判断,被告人是秘密窃取而不是使用暴力抢劫被害人财物的?”曹永正听的比较仔细,思来想去有些环节对不上。

  “这个说起来比较复杂。由于被告人葛兴根之外的两名共同作案人在逃,又没有目击证人,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葛兴根的供述和被害人胡海丹的陈述,而这两份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又大相径庭,其实这未必是坏事。

  我认为,双方证据都不足,这是一个存疑的案件,但是证明被告人构成某项罪名的责任在公诉机关,而不在被告人,案件存疑有利于被告人,所以我才会这么认定。”杜庸微笑道。

  “‘存疑有利被告’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适用该原则应当以事实确已无法查清为前提,如果通过认真审查判断证据,适当开展证据补查工作,能够查清事实的,则不应适用该原则。”曹永正说着,看向杜庸。

  他的意思很明确,现有证据真的无法查清案件事实嘛?

  杜庸笑了。

  “杜律师,我不是怀疑您的专业能力,只是好奇。请您不要误会。”曹永正有些尴尬。

  “没关系,我能理解,要是我碰到感兴趣的案子,也会打破砂锅问到底。我把整理出来的案件主要证据给大家看下哈,我一边说,你们一边看。”说着,杜庸示意程都将整理出来的案件证据及质证意见递给了曹永正。

  “根据被告人葛兴根的供述,其是采取诈骗与盗窃结合的手段获得财物,而根据胡海丹的陈述,葛兴根是抢劫其财物。

  其他证据(如葛兴根取款的银行监控录像)不能直接证明犯罪的性质,只能间接证明侵犯财产犯罪的发生。

  所以,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是本案定性最关键的前提……”杜庸说到此处,感觉有些口干,咽了口唾沫。

  今日两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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